对于一个企业来说,或多或少都会有些固定资产,随着企业的发展和业务转型,一般会面临着固定资产的处置业务,那么出售固定资产又该怎么开票和申报呢?相信有不少人对这个都不熟悉,今天小财就带大家来了解下!
开票
一般纳税人开票:
? 取得时可以抵扣但未抵扣或已经抵扣的,需要按一般计税方法开具13%的专票或普票。
? 符合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票。
? 放弃免税,按简易办法3%缴纳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 享受3%减按2%优惠的只能开具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 放弃优惠的可以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2、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90号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情况:
购买情况 | 文件 |
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08〕170号 |
2013年8月1日前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 | 财税〔2013〕106号 |
纳税人购进或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
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后购进不得抵扣的固 定资产(如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等) | 财税〔2016〕36号 |
营改增纳税人营改增之前取得的固定资产 | 财税〔2016〕36号 |
申报(以简易计税为例)
一般纳税人:
(1)附表1:未开票的销售额与3%的税款填在第11行对应的栏次,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即固定资产处理价格)÷(1+3%),开票的话可以点击数据读入。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1129924,本期发生额按照不含税金额*1%填写(简易计税的需要备案)。
(3)申报表主表:将3%的税款填在第21行“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申报表一般根据附表自动带出;
同时将1%的减免税额(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在23行“应纳税额减征额”,如果开的是3%的专票本栏不用填写。
小规模纳税人:
(1)把不含税销售额,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7栏“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其中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2)如果用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8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如未开发票,不需要填列第8栏;
(3)减征的1%(即含税销售额÷(1+3%)×1%),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第16行“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 如果开的是3%的专票本栏不用填写。
(4)增值税减免税申报表,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001129924,本期发生额按照不含税金额*1%填写(简易计税的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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