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何时可享受一次性扣除”、“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这些都是许多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问题。今天,我们将带领您学习固定资产折旧的相关知识。
一
固定资产折旧是什么?
1.相关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3号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方法分摊相应折旧金额的系统。应计折旧金额是指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累计减值准备金额。
2.固定资产折旧摊销起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认,不得随意变更。
例如,企业购买设备的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净残值率为10%。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算:
年折旧金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年)
月折旧额=年折旧额÷12
年折旧额=100*(1-10%)÷5=18(万元)
月折旧额=18÷12=1.5(万元)
二
一般折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如下:(1)20年;(2)飞机、火车、船舶、机械、机械等生产设备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工具、家具5年;(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5)电子设备3年。
三
加快对折旧政策的梳理
加速折旧政策大致分为两类:
01、为支持创业创新,促进企业技术转型,国家实施了一系列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企业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确实需要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期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振动强、腐蚀高的固定资产。
3.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可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
02、适用于特定行业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可适当缩短折旧或摊销期限,最短2年(含);对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对于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14年1月1日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包括自建),允许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加速折旧。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68)2015年1月1日以后,对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重点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含自建),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R&D、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66号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上述两项规定将加快固定资产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领域。
四
一次性扣除政策
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的情况大致有三种:
01.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64)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固定资产折旧税收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2014〕64)规定,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03.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情况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所谓设备设备,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执行106号)等相关规定。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上述三类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允许一次性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期成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等税收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政策将于2020年12月31日实施。
案例分析
某市冰箱生产企业(制造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2019年6月,为提高产品性能和安全性,企业从中国购买了两台安全生产专业设备,并于当月投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格600万元,增值税78万元。企业不选择一次性扣除成本,而是采用直线法按10年计提折旧,残值率为8%。税法规定,设备直线法的折旧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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