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有什么新变化
新增“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特定地区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特定地区企业无形资产一次性摊销”部分供海南自由贸易港等特定地区企业填写资产折旧,摊销相关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
2.哪些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快折旧的固定资产,包括:
(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
3.生物药品制造业、特种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加速折旧政策
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4.加快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固定资产折旧政策
(1)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新购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加快折旧。
(2)2015年1月1日以后,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企业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选择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扩大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2019年第66号)第一条
6.500万元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
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新设备、设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等相关规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设备扣除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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