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摊销01起止时间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期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02一般折旧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折旧计算的最低期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等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船舶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固定资产折旧不得税前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的固定资产;
(四)已全额提取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加快折旧政策
适用于所有行业
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固定资产,因下列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购买的新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购买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适用于特定行业
从2011年1月1日起:
1.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计算,折旧或者摊销期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从2014年1月1日起:
2014年1月1日以后,生物药品制造用设备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制造、计算机、通信等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制造、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6个行业的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014年1月1日以后,上述6个行业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2015年1月1日起:
2015年1月1日以后,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重点行业(具体范围见附件)新购固定资产,企业可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对于2015年1月1日以后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从2019年1月1日起:
自2019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规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到所有制造业。
2020年1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
为扩大产能而购买的相关设备,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05一次性扣除政策
从2014年1月1日起:
1.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分年度计算;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请认真填写需求信息,我们会在24小时内与您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