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于所有行业
1.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按年度计算;
2.各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费用,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3.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的新设备、设备(房屋、建筑物除外),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2)适用于中小微企业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新购设备设备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按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设备,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剩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
(3)适用于制造业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业企业领域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买的R&D、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不再按年度计算。
(四)适用于特定地区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包括自建、自主开发)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一次性扣除当期成本,折旧摊销不分年度计算。
(1)适用于所有行业
1.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企业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①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②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状态。
2.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行业企业新购买的专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适用于制造业
1.自2019年1月1日起,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企业新购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采用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度总和法。
2.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2014年1月1日以后所有制造业企业领域新购买的研发、生产、经营共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适用于软件行业
和集成电路产业
1.企业购买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计算,可以适当缩短折旧或者摊销期限,最短可以是2年(含);
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3年(含)。
(四)适用于特定地区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如果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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