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固定资产
属于产品生产过程中用来改变或者影响劳动对象的劳动资料,是固定资本的实物形态。
固定资产在生产过程中可以长期发挥作用,长期保持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随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而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并构成产品价值的一个组成部分。
根据重要原则,一个企业把劳动资料按照使用年限和原始价值划分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对于原始价值较大、使用年限较长的劳动资料,按照固定资产来进行核算;而对于原始价值较小、使用年限较短的劳动资料,按照低值易耗品来进行核算。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根据它本身的磨损程度逐渐转移到新产品中去的,它的磨损分有形磨损和无形磨损两种情况;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损耗而转移到产品中去的那部分价值的一种补偿方式,叫做折旧,折旧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限总和法等;固定资产在物质形式上进行替换,在价值形式上进行补偿,就是更新;此外,还有固定资产的维持和修理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举例
(一)手续不完善
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资产验收入库手续不规范等。
第一种类型:未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手续
【存在问题】
检查发现X行政事业单位是由A单位和B单位合并而来,自合并以来无相关文件确立公务用车的定编数量、车辆未及时办理车辆权属变更手续。X账上一共有5辆车,根据车辆行驶证注明的单位名称,其中办公室3辆、某业务科室2辆。都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另外,X部分房产未办理产权登记,比如新建设的检验大楼等房屋建筑物未办理产权证。
【文件依据】
(1)《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务院令第738号,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对有账簿记录但权证手续不全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可以向本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确认资产权属申请,及时办理权属登记。”
(2)《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令第35号2017年修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包括行政单位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第五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第三十四条:“ 行政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国有资产统计工作的需要,开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产权登记办法,由开展产权登记的财政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中报、办理产权登记…”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说明:由于本案例为2017年,适用上述文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3月29日第二次修改(2019年财政部令第100号),修改后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内容不变。
【具体要求】
务必按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变更产权登记,完善相关的审批手续,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种类型:固定资产采购验收流程不规范,缺失验收文件
【存在问题】
检查发现,某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采购验收入库把关不严。比如某年某月采购台式计算机10台、空调5台,均无验收单等书面记录。
【文件依据】
(1)《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9〕192号)第十一条:“中央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审计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中央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中央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领用应经主管领导批准。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办公用资产应落实到人,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2)《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11号)第十条:“ 省级事业单位资产自用管理应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一条:“省级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内部管理流程,并加强监督和绩效考评。”第十二条:“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置换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自建资产应依据《河北省省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冀财规〔2019〕7号)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登记手续。省级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机构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第十三条:“省级事业单位应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出库时保管人员应及时办理出库手续,使用人员离职时,所用资产应按规定交回。”
(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冀财资〔2019〕120号)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控制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并承担主体责任。其主要职责是:……(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报批手续;……(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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