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 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划分的标准
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和其它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原价计价。
具有未来经济效益的重大的固定资产改良及更新支出予以资本化。日常的维修及保养支出则列为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按原值减累计折旧及减值准备列记。折旧以原值减去3%的预计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年限内以直线法计提。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四)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公司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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