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有人咨询:新公司筹建,有股东是以固定资产入股,入股的价值是经过评估后的 。请问: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可以计提折旧吗?
该问题,看似一个简单的会计核算问题,其实提问者背后担心的是税务风险问题。
我相信,提问者肯定知道固定资产是需要计提折旧的问题,提问者担心的是股东评估入股的固定资产,其折旧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才是提问者的提问核心。
股东以固定资产评估后入股,看似简单,实际上包含了很多税务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容易给被投资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一、增值税与发票问题
(一)股东是企业等组织的
用货物对外投资,对于企业与个体户等需要视同销售,这个是大家都清楚的,我就不再复制粘贴相关条款了。
因此,如果股东是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单位等,用货物(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因此,对于股东是企业等组织的,用货物(固定资产)入股投资的,应同时提供增值税发票,否则被投资企业后续的税前扣除凭证是存在问题,将不得税前扣除。
(二)股东是个人的
同样根据28号公告第九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自然人转让货物(固定资产),也是属于应税项目,只有低于起征点500元以下才可以不需要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大家也清楚,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免增值税,个人销售房屋建筑需要按规定交增值税(住房除外)。
虽然,现在目前没有规定说,个人用货物投资需要视同销售。但是,被投资公司接受个人投入的货物(固定资产)如果没有发票的话,税前扣除始终存在隐患啊。
因此,为了避免税务争议与税务风险,即便是个人销售免税的货物(固定资产),也应该取得发票为妥。
有人会说,公司还在筹办中,怎么要求个人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呢?还有,免税的发票,税务局能代开吗?
这个问题目前还真不是问题,现在公司注册时不进行验资,也就是说注册时可以不用实际缴纳出资额,可以等公司注册成功以后再出资。因此,如果需要个人股东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的,可以等到公司注册成功以后再去申请代开。
对于免税发票,也是可以申请税务局代开,前提是你能提供免税的证明。本人就经常去税务局代开稿酬的免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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